●案情简介
本案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即原告钱某于2017年10月12日在被告处即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百货超市(以下简称百货超市)购买了食品,后发现变质生虫。而后钱某投诉至百货超市经理处,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无法达成一致。钱某将3样涉案商品列入3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把百货超市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本案经由龙岗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程序流转至调解员名下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首先联系原告进行确认本案纠纷的数量,并确定此纠纷是分为3个案件的系列案。调解员向原告分析了本案纠纷适用诉前联调程序的有利之处,例如向原告说明诉前联调程序是无偿服务,法院以及调解员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其次向原告说明了在诉前联调程序所投入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远远小于诉讼程序;最后向原告说明了如双方能达成一致,被告应当即履行调解协议以保障原告的损失最小化。
在原告同意参与调解的条件下,调解员开始联系被告并劝说其进行调解、协商纠纷,劝说理由如下:1、告知被告售卖问题商品实属违法行为;2、同意调解协商本案纠纷可以大大降低纠纷解决成本;3、同意参与调解可避免被告商场信誉因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4、至于赔偿金额,可通过调解来达到双方均认可的数据。由此,被告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
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参与调解的情况下,调解员首先联系原告并要求其尝试针对本案纠纷给出一个调解方案(如若原告迟迟未能给出调解方案,调解员可向原告提出1~3个调解方案让原告进行选择),原告起初不同意在赔偿金额方面做任何退让,故调解员利用上述劝服其同意参与调解的建议继续劝说原告做出退让(如若此法依旧无法让原告做出退让,调解员可告知原告调解法官对本案纠纷的看法,并传递调解法官希望当事人双方均做出合理合法退步以解决本案纠纷的观点,本方法即为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法)。
●调解结果
经调解协商,本案纠纷在被告向原告赔偿1800元并当即履行完毕后得以圆满解决。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不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