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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天地 龙岗区普法办 龙岗区司法局 深圳侨报社|联合主办 过期商品引纠纷 人民调解来解决 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人民调解工作室 罗利满 2018年08月30日

●案情简介

当事人钱先生于2018年6月9日在某百货商场购买了1包野庄品牌的菠萝饼,事后发现该商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钱先生为维护合法利益,遂向龙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1.涉案公司退还钱先生购物款9.8元;2.依据食品法第148条要求涉案公司支付赔偿金1000元,合计1009.8元。

●调解过程

接到钱先生的买卖合同诉前联调案件后,调解员联系了涉事商场负责人刘先生,告知其该商场有过期食品销售。刚开始刘先生怀疑案件真实性,而且态度强硬。在看了购买商品小票及购买时的视频记录等证据后情绪激动,调解员让他先回去查看记录清单。隔日,刘先生表示该商品确实是从商场卖出,但要求跟钱先生对质,并称其动机不纯,存在故意行为。调解员采取冷处理方法,日后再进行调解。几日后,调解员再次联系刘先生进行调解,摆证据、讲事实,并告知怀疑的话也要拿出证据。应从自身找原因,加大商场监管力度,做好整改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现在国家对违反食品法的处罚力度也比较大。根据证据材料来看,法院会支持消费者,但如果调解,赔偿款可以再谈。刘先生表示愿意调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涉案商场赔偿钱先生购物款及赔偿金6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完成。

●适用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商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身体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