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3

公 告 2018年09月06日

深圳市越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金成诉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8]652号),本委已依法裁决。因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已无人办公,且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亦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8]652号)仲裁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6日

送达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

联系电话:85238727 联系人:许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