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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厅给电动车充电 无人看守引发火情 一男子违反消防法被行拘十日 2018年09月14日

本报讯 (深圳侨报记者 程睛函 特约记者 姜继军) 9月12日,记者从龙岗街道龙新派出所获悉,南联社区一男子于11日晚给电动车充电时不慎引发火情,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条例,派出所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9月11日23时13分,南联社区宝龙小区东三巷4-1号二楼事主在客厅给电动车充电时,不慎电池爆炸引发火情,因事主反应迅速,及时灭火,无人伤亡。次日上午,龙新派出所及社区相关负责人来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初步认定,事主廖某因在客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其充电过程无人看守,导致插板短路,致使电动车电瓶引起着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的”规定,对廖某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据该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市民要将安全问题放在首位,严禁电动车在楼梯间、房间里充电,充电时周边绝不能堆放可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