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和敏(身份证号:36010219830705385X):
本局对你的非医师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卫医技罚[2018]07E—9号)]至今尚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告知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至各银行深银联易办事缴款终端银行。逾期,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滞纳金人民币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催告书送达后,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叶锦超 严小俊 联系电话:0755—28602842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