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新的税收“黑名单”制度正式施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的标准更严、期限更长、精准性更强,联合惩戒措施持续发力。作为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黑名单”的制度内容,规避纳税失信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税收“黑名单”制度是税务机关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违法信息及违法企业相关信息,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与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的统称。为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前执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情况纳入公布范围,增加了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处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信用救济程序、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部门负责人表示,新的税收“黑名单”制度实施后,税收违法失信惩戒的网越织越密。通过多部门“重拳出击”,可真正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黄鑫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