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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短剧“撞脸”小说 龙岗法院判了:侵权 2026年04月23日

龙岗融媒记者 何小娟 通讯员 张建国

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许可使用权侵权纠纷案: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推送短剧《XX神算》并收费9.9元观看全集,被法院认定与同名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A公司对该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1.2万元。

案情回顾:

公众号推短剧收费 公司辩称“非文字作品”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公司与小说《XX神算》作者郑某签订有版权合作协议,作者向A公司出具授权书,A公司在其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的所有领域内有权以任何方式独家使用该小说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并有权独家对侵权行为采取维权行动。A公司主张B公司侵犯了自身对小说《XX神算》享有的上述合法权利,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短剧《XX神算》以及所有相关内容,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A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取证人员在试看涉案短剧约30分钟后,按照提示充值9.9元对短剧全集进行观看,B公司微信公众号该篇推文尾部显示有17人付费。

B公司辩称自己是从网上购买的短剧作品,并没有发布《XX神算》小说的文字内容,不存在侵权,但其提交的网购订单时间晚于原告的取证时间。另查明,B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包括家居用品、日用百货销售等,不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等的制作经营。

法院判决:

构成实质性相似 判赔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涉案小说系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涉案小说发表在先,被告B公司具有实际接触的可能性。经比对,被诉短剧与小说《XX神算》在名称、主要人物及其关系、情节编排、故事主线等方面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微信公众号提供涉案短剧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随时随地付费观看侵权短剧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另经查,被告涉案微信公众号已被永久封禁,已停止侵权行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短剧系由被告根据小说《XX神算》进行改编、拍摄,其有关改编权及摄制权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2万元。

法官释法:

作品形态变化不影响侵权认定

法官表示,随着短剧行业快速发展,以小说为蓝本改编短剧的现象日益普遍,但改编必须严守知识产权保护底线。本案中短剧作为视听作品,本质上是对文字作品的转化与演绎,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非作品的呈现形式。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独创性表达,且与原著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著作权侵权,作品类型的变化不影响侵权认定。被告主张其发布的仅为短剧而非文字作品,不构成对小说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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