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版次:B07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09月10日

单金锋(身份证编号:412726197812084935):

你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没收用于非法行医的200ml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4盒、一次性使用三通阀4盒、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5包;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将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卫医技罚[2018]07E—13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95号横岗卫生监督分所

邮政编码:518115

联系电话:0755-28602842 联系人:钟日强 钟国平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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