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纠纷,人民调解来化解

龙岗区普法办 龙岗区司法局 深圳侨报社 联合主办

版次:A03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09月10日

龙城交警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 陈丽君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6日21时55分许,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路鲜牛肉火锅城路段停车开门上客时,右后轮胎与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徐某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调解过程

办案民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预约并提出调解申请,约定11月29日调解。29日下午2时30分,徐某和黄某共同来到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陈某告知双方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后,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告知徐某与黄某的责任过错与承担责任的比例后,听取了徐某和黄某各自的陈述:黄某请求赔偿金额10000元,称其右脚部位疼痛较严重还需要继续治疗;司机徐某不认同黄某提出的诉求,认为所有费用理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该案件陷入僵持,调解员陈某告知黄某其提供的资料暂并不支持该数额,建议黄某复查后再过来调解。故双方当事人同意择期再过来调解。

2018年1月11日,徐某和黄某来到调解室进行第二次调解,通过黄某提供的误工证明资料、医疗资料,计算出黄某获得的赔偿金额是8656元,黄某要求司机方徐某当场履行,但徐某称保险理赔数额是直接转入出租车公司账户的,待出租车公司收到赔偿款后再转账至黄某账户,黄某则担心其未能收到款项,该案件陷入僵持。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一对一的谈话。黄某称其已经做了很大退步,自己将行使诉讼权利,调解员对黄某表明诉讼程序消耗的时间长且成本高,建议其考虑先调解后诉讼。针对徐某则是告知其法律,黄某的损失均是由徐某负责的,黄某称其出租车公司不愿意授权给保险公司直接转账至伤者账户,自己也没有赔偿能力,调解员帮司机分析了伤者方的赔偿数额,确定该赔偿费用及理赔资料保险公司是认可的,引导其联系保险公司人员,确定到账期限为3天。最后,徐某同保险公司人员电话联系后,确定同意该赔偿数额。

●调解结果

经过两次协商调解,徐某同意一次性赔偿黄某的部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8939.80元,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赔偿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适用法律法规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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