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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误工费引起的纠纷

版次:C04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09月17日

坪地交警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 易亿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2日分许,殷某驾驶粤牌小车行驶至坪地街道中心路16号门口路段路时,车头右侧与在坪地街道中心路16号门口路段由罗某驾驶的无牌号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罗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殷某驾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不负事故责任。

●调解过程

民警出具交警事故认定后,引导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进行调解。主要针对罗某误工费赔偿进行协商,伤者罗某表示他是某家具公司员工,工资是以底薪+计件的方式计算,每月工资不固定且有部分工资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所以不能够按银行流水来计算误工费,需司机殷某以公司实际发放工资为标准来赔偿误工费。但司机殷某表示一切以罗某提供的证据及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为准。针对银行流水记录以外的工资是否应当计算误工费双方引起了矛盾纠纷。伤者方认为医嘱写明休息两周且准备了相应的材料,误工费就应按他实际所得的工资来计算。司机方认为这样的诉求存在不合理,且保险公司明确答复只能以银行流水记录来算误工费,其他方面不能够理赔。双方情绪比较激动,双方都不愿意退让,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调解员向伤者详细的讲解了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后,则对伤者表明因诉求金额较小,如果调解不成,采取诉讼形式需要做的工作时间长且成本高,因此建议其考虑适当降低诉求,选择调解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针对司机则是告知他《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随后,司机同保险公司电话协商后,给出最高赔偿金额,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完毕。司机殷某赔偿伤者罗某误工费2000元整,双方均保证就此事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适用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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