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明确

版次:C04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09月26日

案例:

龙城街道某塑胶模具公司将单位厂区一楼出租给魏某做为五金加工厂(无证照)经营,该公司与承租人魏某既未签订租赁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蔡某处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罚款。

据了解,今年以来,龙城街道共处罚了5起出租人未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谭沁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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