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03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09月26日
南湾交警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 林燕珊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3日23时25分许,蔡某驾驶粤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某路段时,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蔡某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不负事故责任。
●调解过程
2018年5月14日上午,双方当事人一同来到南湾交警中队,民警见双方情绪还算平稳,于是引导双方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后,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并告知双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条例的规定,针对本次交通事故,双方最终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比例进行说明。调解员就吴某提供的资料证明进行审核,并核算赔偿金额,在误工费和营养费的赔偿方面蔡某提出了异议,经过数次沟通加以吴某提供的误工证明资料,蔡某表示对误工费这一项无异议,但对于营养费的赔偿金额双方仍然存在争议并发生争吵,最后调解因肇事方蔡某无故离开而终止。
2018年5月16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再次来到调解室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营养费的赔偿经私下沟通后达成一致。案件在双方就电动自行车是否重置的问题上产生了较大分歧。蔡某提出的意见是愿意出电动自行车维修费,吴某则表示电动自行车损坏严重,不愿再修理,认为修理完后续还会出现故障,要求蔡某赔偿一辆新的电动自行车。双方僵持不下,不愿继续调解,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法,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单独调解。调解员设身处地对双方进行疏导,蔡某答应承担吴某的电动自行车重置费,但就在达成最终协议时,蔡某的家属反对就电动自行车重置费用进行赔偿,并与吴某的家属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双方当事人情绪则比较稳定,调解员将一方家属请出调解室继续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大家相互理解,从实际出发,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完毕。司机蔡某愿意承担吴某的电动自行车重置费,并赔偿伤者吴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8900元。
●适用法律法规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相应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