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安全是 公民的神圣义务

今年4月15日是我国第四个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版次:A06来源:深圳侨报    2019年04月15日

今年的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四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14年4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国安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大战略思想,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立了重要遵循。

《国家安全法》第二章依次明确了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外层空间及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领域的重点任务。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7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是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是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是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是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八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国家安全法》第80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全国国家安全举报电话: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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