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法院宣判全市首宗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女子拳打公交司机获刑六个月

版次:B04来源:深圳侨报    2021年04月07日

本报讯 (深圳侨报记者 吕晓春 通讯员 池勇 刘斌) 近日,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深圳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被告人肖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女)乘坐驾驶员梁某驾驶的从坪山大道开往坑梓方向的公共汽车,因肖某打电话声音过大双方发生争执。在该车开动时,肖某用拳头击打驾驶员梁某肩膀。梁某随后将车开至路边报警。公安人员接报后在该车内将肖某抓获归案。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结合案发时间、路段、车上乘员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肖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今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独立罪名,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老百姓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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