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04来源:深圳侨报 2022年09月07日
本报讯 (龙岗融媒首席记者 聂朦) 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侵犯著作权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大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甲某、乙某(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大徐雇佣甲某、乙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A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打标控制卡。其中,大徐负责找人破解A公司的涉案软件,将里面安装的程序拷贝出来,并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销售和维修。甲某负责将破解的软件程序烧录至激光打标卡芯片中以及组装、测试软件、包装、发货。乙某负责售后维修。
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打标控制卡成品总计511套。经鉴定,被查获打标卡与被害单位提供的正版打标卡ROM芯片中的程序(代码)相同,能实现相同功能。按照已经查明的销售均价计算,现场查获的打标控制卡成品价值22万余元。
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大徐、甲某、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大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甲某、乙某均受被告人大徐雇佣参与部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均获得谅解,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大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甲某、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均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大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